汕头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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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计量测试学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学会名称:汕头市计量测试学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我市计量测试科学技术工作者、科研测试机构和部分生产企业自愿参加结合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是汕头市科学技术协会团体会员,本会积极参加同行业的各类协(学)会组织,并成为其会员单位。本会是地方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以促进计量事业发展为己任,团结各方计量工作人员;积极承接政府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转移的社会化管理任务;出版会讯、设立网站、提供信息;设立论坛、征集和评选优秀论文;组织建立计量技术交流平台;举办计量测试仪器设备/校准检验技术服务展览会、研讨会;开展计量员、校准员、管理体系内审员、计量检测技术知识培训等,宣传计量工作的重要性,在社会、企业、校准/检测机构中深化贯彻计量法的观念,帮助企业、计量技术机构、检测实验室解决计量技术和计量管理中遇到的问题,提高计量工作水平。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汕头市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汕头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广东省汕头市东厦北路15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 组织发动本会会员积极开展计量学科的科学研究工作,普及、宣传有关计量的法律法规,对重要的科学技术政策和计量建设事业提出建议,以促进计量事业的发展。

       (二) 组织召开学术年会和计量学科各专业或专题性的学术讲座、会议、举办论坛,交流计量管理、计量测试工作的经验,传播计量测试新的科研成果和先进经验。

       (三) 参加全国、全省的计量学术活动,开展对外学术交流,吸收国内和国际上计量科学技术方面的新成就,推广介绍本地区的计量科学技术研究新成果。

       (四) 开展计量管理、计量测试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普及计量科技知识,及进行计量专业技术培训。受各有关单位委托,举办相关业务培训。

       (五) 结合事业发展需要,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举办经济实体,扩大学会的社会参与度。

       (六) 出版与计量测试工作有关的专业技术刊物。

       (七) 向党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计量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呼声,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党和政府交办的事项。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团体会员为计量科研、测试机构及生产性企业,有志于推动计量测试工作的其它工商企业(与计量测试工作有关);

       (四) 个人会员为在计量测试科技领域内,具有中等专科以上学历,或具备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的计量科学技术工作者;以及热心本会工作,积极促进学会工作发展的党、政干部和社会各界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在本会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 获得本会咨询服务和培训的优先权及相关优惠;

       (四) 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本会会员可以同时为其它学会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 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团结;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所委托工作;

       (四) 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学习心得、翻译国内外有关技术文献,推荐先进计量科技成果;

       (五) 提出有发展计量科学技术事业的建议;

       (六) 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触犯刑律者,经学会秘书处提议,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本会重大事项或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各专业计量分会,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 制定本会工作计划,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决定聘任本会名誉会长及顾问;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应制定议事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组织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领导本会全面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各专业计量分会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各专业计量分会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会费;捐赠;政府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持有效证件)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收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归本会集体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和有关福利可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并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施行,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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